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元氏县。委托代理人李占廷,系河北李占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某某鸿业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地址:赞皇县东高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贾玉春。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石某某鸿业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9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8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静萱
书记员:蔡雪娇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