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强国
张韬(湖北京源律师事务所)
胡某某
胡金华(湖北惠山律师事务所)
原告王强国,务农。
委托代理人张韬,湖北京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某,无业。
委托代理人胡金华,湖北惠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强国与被告胡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强国及其委托代理人张韬、被告胡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胡金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建设房屋是国有划拨土地上居民建房,建筑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原告王强国个人是不具备建筑施工资质和劳务分包资质,原告王强国作为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与被告胡某某签订的《施工合同》违反法律规定,为无效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的规定,原告王强国承建的该工程未经办理竣工验收,是否为合格工程不明,因此,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条件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应支持。原告王强国提出的赔偿请求,缺乏证据证明损害事实的存在,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第五项 、第五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强国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14元,由原告王强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建设房屋是国有划拨土地上居民建房,建筑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原告王强国个人是不具备建筑施工资质和劳务分包资质,原告王强国作为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与被告胡某某签订的《施工合同》违反法律规定,为无效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的规定,原告王强国承建的该工程未经办理竣工验收,是否为合格工程不明,因此,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条件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应支持。原告王强国提出的赔偿请求,缺乏证据证明损害事实的存在,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第五项 、第五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强国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14元,由原告王强国负担。
审判长:曹振华
审判员:李登建
审判员:王利斌
书记员:彭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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