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天桥检一部刑诉〔2020〕50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112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镇**村**号,2015年3月18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济罚款1千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9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鲁******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本市天桥区济洛路洛口派出所路段被查获。经对王某某采取血样,其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8.6±5.9mg/100ml。
2020年4月14日,被告人王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表现材料等;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等;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湛
2020年11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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