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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强华、肖某某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王强华,男,汉族,武汉市人,务农,住武汉市经济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卢家勤,湖北云开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肖某某,男,汉族,仙桃市人,仙桃市芦苇场职工,住仙桃市。
委托代理人毛中华,湖北龙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强华因与上诉人肖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6)鄂9004民初35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一是协议效力问题。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所签订的合同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来判断协议效力;二是关于违约造成的损失和责任问题。本案中双方诉争的损失包括预交的承包费、民工工资、农药费和管理人的人工工资及未缴纳的承包费,应按照双方违约的性质和责任大小,合理分配损失的负担;三是本案双方签订的是三年的承包合同,应向双方当事人释明,由双方对未履行部分作出明确选择,根据当事人选择对协议作出全面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6)鄂9004民初358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重审。
王强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肖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50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陈先锋 审判员  别瑶成 审判员  汪丽琴

书记员:赵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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