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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欣安,河北归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文静,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
王某与马文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8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王某负担。
书记员:杜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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