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王某与秦皇岛市私立渤海中学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
王瑞芝(河北向方律师事务所)
秦皇岛市私立渤海中学
钱秀云(河北君德风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系秦皇岛北方鑫甲实业有限公司物业分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瑞芝,河北向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秦皇岛市私立渤海中学,住所地秦皇岛市秦山公路60号,组织机构代码:40246973-3。
法定代表人邓小碣,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钱秀云,河北君德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2010)海民重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中,王某虽然提供了两份借款收据及借款协议,但对于借款的交付情况,王某称是以现金方式交给了施秀兰,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秦皇岛私立渤海中学否认收到了借款,60万元的借款以现金的方式交付确不符合2000年本地的交易习惯,故,上诉人主张交付钱款的证据不足。综上,上诉人王某的上诉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869元,由上诉人王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原审中,王某虽然提供了两份借款收据及借款协议,但对于借款的交付情况,王某称是以现金方式交给了施秀兰,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秦皇岛私立渤海中学否认收到了借款,60万元的借款以现金的方式交付确不符合2000年本地的交易习惯,故,上诉人主张交付钱款的证据不足。综上,上诉人王某的上诉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869元,由上诉人王某负担。

审判长:高晓武
审判员:史福占
审判员:王倩楠

书记员:徐鹤立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