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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冯某某、贺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
赵留青(河北金箭律师事务所)
冯某某
贺立新

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留青,河北金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贺立新,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冯某某、贺立新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  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  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长:刘咏梅

书记员:梁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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