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江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明超,男,湖北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诉讼,承认、放弃、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申请追加当事人,提起反诉、撤诉、上诉等特别授权。被申请人: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江陵县。
申请人王某某与被申请人XX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6日立案。2018年3月15日,申请人王某某以被申请人XX病情好转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王某某撤回申请。
审判员 王 锐
书记员:刘义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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