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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郑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王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代理人:魏剑,湖北聚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申请人:郑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浙江省兰溪市,
委托代理人:黄建林,浙江溪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郑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某某于2017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郑某某位于鄂州市华容区庙岭镇恒大金碧天下1栋101号房屋或冻结其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0万元整,案外人谭新福自愿以其位于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10号鹏程时代9层2-2号房屋作担保。本院于2017年12月15日作出(2017)鄂0703财保116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郑某某位于鄂州市华容区庙岭镇恒大金碧天下1栋101号房屋或冻结其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0万元整,查封担保人谭新福位于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10号鹏程时代9层2-2号房屋。
现申请人王某某以与被申请人郑某某达成调解协议、郑某某已履行全部给付义务为由,于2018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上述财产予以解除查封。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郑某某位于鄂州市华容区庙岭镇恒大金碧天下1栋101号房屋或其在金融机构的40万元存款的查封;
二、解除对担保人谭新福位于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10号鹏程时代9层2-2号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魏早云

书记员: 夏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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