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武昌区。委托代理人:魏剑,湖北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申请人:郑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金华市人,住浙江省金华市兰溪市。
申请人王某某与被申请人郑某某签订《存量房居间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将其名下位于鄂州市华容区庙岭镇恒大金碧天下1栋101号建筑面积为307.09平方米的房屋出售给申请人,并约定了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等。申请人签约后,即依约向被申请人帐户转帐20万元,但被申请人此后推托不见面,拒绝履行合同责任,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申请人准备提起诉讼,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或隐藏财产,避免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现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于2017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郑某某位于鄂州市华容区庙岭镇恒大金碧天下1栋101号房屋或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40万元整。案外人谭新福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10号鹏程时代9层2-2号房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郑某某位于鄂州市华容区庙岭镇恒大金碧天下1栋101号房屋或冻结被申请人郑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0元。二、查封担保人谭新福位于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10号鹏程时代9层2-2号房屋。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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