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张某某
张恒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
杜文莎(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
柴瑜(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田永辉
原告王某某,石家庄市银通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张某某,石家庄邢临运输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张恒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地址:石家庄市自强路6号。
负责人丁萍,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文莎、柴瑜,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地址:石家庄市裕华区裕华东路133号方北大厦B座12层。
负责人王卫,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永辉,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元减半收取27.5元,保全费12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元减半收取27.5元,保全费12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高涵
书记员:崔亚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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