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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何某某、重庆市乾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男。
被告何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向江华、庹蜂森(特别授权)重庆云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乾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俊伟,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庆国(一般代理),男。系被告公司职员。

本院于2016年3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何某某、重庆市乾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董延平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程璟,人民陪审员徐中赋组成的合议庭,于2016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何某某委托代理人庹蜂森、被告重庆市乾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庆国到庭参加诉讼。诉讼中,原告王某某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向开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37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本院准予免收。

审 判 长  董延平 代理审判员  程 璟 人民陪审员  徐中赋

书记员:熊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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