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涞水县,。
被告:李海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涞水县,。
被告: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涞水县,。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海军、张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清偿借款200000元整;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李海军、张某住所地均查无此人,被告李海军、张某地址不明确,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谷立娜
书记员:张新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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