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古伟,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钱龙超,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邯山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少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晓军,河北挺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邯山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12元,减半收取为1606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玉明
书记员:霍观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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