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李世兵(河北林风律师事务所)
北京建某国际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陈君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献县,系献县志远建材租赁站业主。
委托代理人李世兵,河北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建某国际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石明剑,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君,该公司法务部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北京建某国际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28元,减半收取5264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28元,减半收取5264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杨爱民
审判员:冯靖华
审判员:郭东志
书记员:王腾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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