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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安某某、代昊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开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被告: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被告:代昊旻,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开平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负责人:王鑫,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曹金卓,河北徐利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莹莹,河北徐利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安某某、代昊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开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7元,减半收取423.5元,保全费420元,共计843.5元,由原告王某某担负。

审判员  童凯声

书记员:姚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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