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
薛富和(河北保定徐水区大王店镇法律服务所)
年顺伟(河北保定徐水区大王店镇法律服务所)
唐某
唐秋艳(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
孟某
王晶晶
原告王建,农民。
委托代理人薛富和,保定市徐水区大王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年顺伟,保定市徐水区大王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唐秋艳,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某,农民。
被告王晶晶,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与被告唐某、孟某、王晶晶修理、重作、更换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与被告唐某、孟某、王晶晶修理、重作、更换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陈林
书记员:王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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