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蒯多明,上海市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闵某区七宝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闵某区。
负责人:沈俊华,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佳伟,上海融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闵某第一房屋征收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某区。
法定代表人:朱莉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宇佼,上海运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明彪,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某区。
第三人:赵佳巍,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某区七宝镇。
第三人:马婷婷,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某区七宝镇。
第三人:赵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某区七宝镇。
法定代理人:马婷婷,系赵XX的母亲。
第三人:赵友根,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某区七宝镇。
第三人:沈凤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某区七宝镇。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明彪。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上海市闵某区七宝镇人民政府、上海市闵某区第一房屋征收事务所有限公司、赵明彪,第三人赵佳巍、马婷婷、赵XX、赵友根、沈凤珍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张恩健
书记员:高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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