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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上海市闵某区七宝镇人民政府、上海市闵某第一房屋征收事务所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蒯多明,上海市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闵某区七宝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闵某区。
  负责人:沈俊华,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佳伟,上海融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闵某第一房屋征收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某区。
  法定代表人:朱莉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宇佼,上海运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明彪,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某区。
  第三人:赵佳巍,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某区七宝镇。
  第三人:马婷婷,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某区七宝镇。
  第三人:赵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某区七宝镇。
  法定代理人:马婷婷,系赵XX的母亲。
  第三人:赵友根,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某区七宝镇。
  第三人:沈凤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某区七宝镇。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明彪。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上海市闵某区七宝镇人民政府、上海市闵某区第一房屋征收事务所有限公司、赵明彪,第三人赵佳巍、马婷婷、赵XX、赵友根、沈凤珍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张恩健

书记员:高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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