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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立与李战胜、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建立
宋新成(河北长海律师事务所)
李战胜
郭泽(河北药华律师事务所)
贾某某

原告王建立,农民。
委托代理人宋新成,河北长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战胜,农民。
委托代理人郭泽,河北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某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立诉被告李战胜、贾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立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建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43元减半收取1021.5元由原告王建立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建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43元减半收取1021.5元由原告王建立负担。

审判长:王建立

书记员:丁凤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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