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杜素伟,河北杜素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涞源县城区办事处联合关村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李艳忠,职务: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高洋,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涞源县城区办事处联合关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7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743元,减半收取计871.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刘彬彬 审 判 员 魏 娜 人民陪审员 杨 鑫
书记员:亢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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