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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馆陶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周建军(河北鼎辉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馆陶支公司
张佳慧(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周建军,河北鼎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馆陶支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馆陶县。
公司负责人李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佳慧,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馆陶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一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4.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一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4.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闫洁

书记员:贾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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