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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石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郭雷,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石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审判员  王韦

书记员:刘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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