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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郭雷,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石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审判员 王韦
书记员:刘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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