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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牟某某、宜昌路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琳,男,汉族,系原告之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牟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宜昌市伍家岗区。
被告:宜昌路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窑湾乡唐家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杨玉珍,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祖贵,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夷陵支公司,住所地夷陵区正安街。
负责人:徐凡,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玉琼,湖北龙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牟某某、宜昌路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夷陵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10月13日以被告宜昌路泰混凝土有限公司履行了相应的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牟某某、宜昌路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夷陵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青春

书记员:钟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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