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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封建明、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韩文杰(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
封建明
梁某某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平山县。
委托代理人韩文杰,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封建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平山县人,现住平山县。
被告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封建明、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封建明、梁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已交纳)。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封建明、梁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李龙龙

书记员:曹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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