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王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某某支行等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姜立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某某支行
胡德山(湖北睡虎律师事务所)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姜立新。
代理权限:代为立案、代为提供证据、代为出庭辩护、发表辩护意见、代为增加减少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代为领取法律文书、代为领取执行款。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某某支行。
住所地:湖北省云某某建设路1号。
诉讼代表人胡文生,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胡德山,湖北睡虎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某某支行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某某支行没有独立法人主体资格,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没有独立的财产可供执行为由,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追加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
原告王某某以胡亚平系借款的实际使用者为由,于2015年8月19日再次向本院申请追加胡亚平为本案被告。
本院认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某某支公司是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分支机构”,能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其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诉讼主体适格。
而胡亚平的个人行为已受到法律制裁,其债务已清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驳回原告王某某追加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的申请;
二、驳回原告王某某追加胡亚平为本案被告的申请。

本院认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某某支公司是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分支机构”,能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其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诉讼主体适格。
而胡亚平的个人行为已受到法律制裁,其债务已清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驳回原告王某某追加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的申请;
二、驳回原告王某某追加胡亚平为本案被告的申请。

审判长:鞠俊东
审判员:周莺
审判员:杨友货

书记员:兰晓旭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