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王某某与高碑店市懋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王亚东(河北曾知律师事务所)
高碑店市懋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陈森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亚东,河北曾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碑店市懋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振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森。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高碑店市懋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懋源水泥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凤启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懋源水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然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是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规定,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自2013年3月20日至2013年8月20日存在劳动关系。庭审查明原告只领取了3至4月份工资,其余月份的工资原告未领取。对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其加班费和因被告无故不签订劳动合同应多支付一倍工资的诉讼请求,因被告有异议且原告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第三十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高碑店市懋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支付拖欠原告工资14666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然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是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规定,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自2013年3月20日至2013年8月20日存在劳动关系。庭审查明原告只领取了3至4月份工资,其余月份的工资原告未领取。对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其加班费和因被告无故不签订劳动合同应多支付一倍工资的诉讼请求,因被告有异议且原告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第三十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高碑店市懋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支付拖欠原告工资14666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长:赵凤启

书记员:王晓燕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