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君,上海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晔,上海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顾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顾佳颖,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理人:顾某某(系被告顾佳颖的母亲),住同顾佳颖。
三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东,上海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顾某、顾某某、顾佳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唐 韵
书记员:李越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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