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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顾某、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君,上海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晔,上海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东,上海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东,上海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顾某、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顾某、顾某某共同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900,000元(以下币种同);2、判令被告顾某、顾某某共同支付原告利息(以900,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12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月息3%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顾某、顾某某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顾某、顾某某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900,000元。原告按约向两被告出借了上述借款。双方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3%。然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按约归还,原告经多次催讨未果,遂诉讼来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的有关规定,民事案件审理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裁定驳回起诉,移送相关公安机关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唐  韵

书记员:李越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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