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松县人,住英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升,湖北超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程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后,王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330元,减半收取66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 张婵
审判员 彭斌
人民陪审员 朱启志
书记员: 王小琴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