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建成。
委托代理人胡晓梅,盐山县千童镇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告郝国立。
委托代理人于超,河北馨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成与被告郝国立、王某某民间借贷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成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郝国立、王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建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建成撤回对被告郝国立、王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450元,由原告王建成负担。
审判员 刘建秀
书记员:李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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