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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王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刘少娟(河北郭建新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宋志国(赤城县白河法律服务所)

原告王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少娟,河北郭建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宋志国,赤城县白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庞雪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少娟与被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宋志国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王某某雇佣原告王某某盖房子,原告王某某在受雇盖房子时受伤并住院治疗,雇主王某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王某某有作业经验但此事故中自身未进行足够保护措施也有一定原因,应当减轻雇主王某某的赔偿责任,二次手术费应该待原告王某某后续治疗终结后另行起诉,被告王某某承担责任后可向赵步金追偿。因此原告王某某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认定为:1、医药费27513.28元(含被告王某某垫付的27466.48元)。2、交通费酌定为1000元。3、伤残评定费1686元。4、误工费5615.34元(13664÷365天×150天)。5、护理费9000元(100元×90天)。6、营养费2700元(30元×9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510元(30元×17天)。7、伤残赔偿金65851.2元(9102元×20年×20﹪、大女儿王佳利6134元×6年×20﹪÷2、二女儿王佳宇6134元×8年×20﹪÷2、儿子王博超6134元×14年×20﹪÷2、父亲王金山6134元×20年×20﹪÷2)。8、精神损失抚慰金6000元。以上经济损失共计119875.82元,本院认为被告王某某应承担原告王某某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的百分之七十为83913.07元;被告王某某为原告王某某共垫付33000元原告应予以返还。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某赔偿原告王某某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83913.07元;此款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交赤城县法院转原告。
二、被告王某某为原告王某某共垫付33000元原告应予以返还,此款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交赤城县法院转被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375元,被告王某某负担8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王某某雇佣原告王某某盖房子,原告王某某在受雇盖房子时受伤并住院治疗,雇主王某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王某某有作业经验但此事故中自身未进行足够保护措施也有一定原因,应当减轻雇主王某某的赔偿责任,二次手术费应该待原告王某某后续治疗终结后另行起诉,被告王某某承担责任后可向赵步金追偿。因此原告王某某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认定为:1、医药费27513.28元(含被告王某某垫付的27466.48元)。2、交通费酌定为1000元。3、伤残评定费1686元。4、误工费5615.34元(13664÷365天×150天)。5、护理费9000元(100元×90天)。6、营养费2700元(30元×9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510元(30元×17天)。7、伤残赔偿金65851.2元(9102元×20年×20﹪、大女儿王佳利6134元×6年×20﹪÷2、二女儿王佳宇6134元×8年×20﹪÷2、儿子王博超6134元×14年×20﹪÷2、父亲王金山6134元×20年×20﹪÷2)。8、精神损失抚慰金6000元。以上经济损失共计119875.82元,本院认为被告王某某应承担原告王某某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的百分之七十为83913.07元;被告王某某为原告王某某共垫付33000元原告应予以返还。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某赔偿原告王某某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83913.07元;此款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交赤城县法院转原告。
二、被告王某某为原告王某某共垫付33000元原告应予以返还,此款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交赤城县法院转被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375元,被告王某某负担875元。

审判长:庞雪峰

书记员:汤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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