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俊青,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
被告:衡水永某货运有限公司,地址:衡水市桃城区育才北大街9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刘国军,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县支公司,地址:景县景德路董仲舒路2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809973915M。
负责人:陈吉凯,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玲玲,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强。
被告:赵志辉。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衡水永某货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县支公司、赵强、赵志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某某、衡水永某货运有限公司、赵志辉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衡水永某货运有限公司、赵志辉起诉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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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审判员 郭倩倩
书记员: 王文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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