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程路广(临城县阳光法律服务所)
师某某
杨飞(河北周正律师事务所)
申增斌(河北周正律师事务所)
邢台路桥建设总公司
祝小彦(河北齐心律师事务所)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闫建新
之二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临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路广,临城县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临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飞、申增斌,河北周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邢台路桥建设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05780234,地址:邢台市高开区建业南路239号。
法定代表人:宋田兴,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小彦,河北齐心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2794353,住所地:邢台市中兴东大街东方银座三楼(南国水乡对面)。
负责人:张建京,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建新,该公司员工,特别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师某某、邢台路桥建设总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70元,减半收取78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70元,减半收取78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米彦秋
书记员:郑俊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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