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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秦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秦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大同市城区御锦源11-1-403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平审判员谷立军审判员杨亚平

书记员:叶 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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