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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王国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史占伟(河北冠宇律师事务所)
吴晓东(河北冠宇律师事务所)
王国辉

原告王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史占伟、吴晓东,河北冠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国辉,农民。
委托代理人,苏辉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系王国辉之妻。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国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代理人史占伟、吴晓东、被告王国辉及委托代理人苏辉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与原告于2006年7月31日签订协议书,约定:被告租占原告责任田0.384亩建设工厂,租金每年每亩一千元,未明确约定租赁期限。
但是被告未按照协议书的约定支付原告租赁费用。
被告租占原告的土地系耕地,被告在原告责任田上建设临时厂房搞经营,但是其未到有关部门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之规定,应为无效协议,为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规定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原告2006年7月31日与被告签订的协议书无效,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责任田并清除土地上的附着物。
被告辩称,我与原告王某某于2006年7月31日的确签订过租占责任田协议书,租占原告王某某的责任田0.168亩建设工厂,而不是0.384亩。
2011年5月之前,租占原告王某某的责任田每年每亩一千元的租金全部与原告王某某结清“合同终止”。
2011年5月,丽亚花园开发商王伟波已把耕地开发“盖楼房”,“土地承包权”已转让给开发商王伟波,2012年地补都由王伟波支取,这些都是通过“东关村委会”、“土地管理局”、“赵州镇政府”办理的相关手续。
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完全是无理取闹,原告王某某有什么权利告被告王国辉,请求法院查明事实,还被告王国辉一个公道。
本院认为,原告承包赵县赵州镇东关村的责任田系耕地属农用地,被告王国辉与原告王某某等于2006年7月31日签订协议书租占耕地建设厂房改变了耕地的农业用途,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  关于土地用途管制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  规定: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第四十四条  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该法规定的审批程序是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前置性条件,是国家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强制性规定,被告王国辉与原告王某某签订协议书租占原告王某某的土地,未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双方的租赁合同因违法自始无效。
故原告王某某请求确认协议书无效,返还责任田并清除附着物的请求应予支持。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  、第三十一条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第五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国辉2006年7月31日签订的协议书无效;
限被告王国辉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腾清租占原告承包土地(地块名称是菜地,东至淋沟、南至王聚辉、西至俊祥、北至淋沟,面积14.40米×7.77米,折0.168亩)上的附着物,返还租占原告王某某的责任田。
案件受理费120元由被告王国辉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承包赵县赵州镇东关村的责任田系耕地属农用地,被告王国辉与原告王某某等于2006年7月31日签订协议书租占耕地建设厂房改变了耕地的农业用途,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  关于土地用途管制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  规定: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第四十四条  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该法规定的审批程序是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前置性条件,是国家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强制性规定,被告王国辉与原告王某某签订协议书租占原告王某某的土地,未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双方的租赁合同因违法自始无效。
故原告王某某请求确认协议书无效,返还责任田并清除附着物的请求应予支持。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  、第三十一条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第五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国辉2006年7月31日签订的协议书无效;
限被告王国辉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腾清租占原告承包土地(地块名称是菜地,东至淋沟、南至王聚辉、西至俊祥、北至淋沟,面积14.40米×7.77米,折0.168亩)上的附着物,返还租占原告王某某的责任田。
案件受理费120元由被告王国辉承担。

审判长:何利江

书记员:冯茜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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