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民族,现住海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军,河北海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瑞,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庆云县。
王某某与王某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5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瑞明
书记员:华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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