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建宇,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南宫市。原告:王迎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南宫市。上述二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立华,河北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某某,男,汉族,33岁,住南宫市。被告:李海静,女,汉族,33岁,住南宫市。
原告王建宇、王迎某与被告侯某某、李海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原告王建宇、王迎某于2018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建宇、王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建宇、王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866元,减半收取计933元,由原告王建宇、王迎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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