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增
王鹏(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
涿州市鼎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王某增,住河北省涿州市。
委托代理人王鹏,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涿州市鼎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单开明,职务经理。
原告王某增诉被告涿州市鼎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申请查封被告位于涿州市冠云路南侧【涿国用(XXXX拍)第XXXX号】及【涿国用(XXXX更)第XXXX号】两处土地依法予以查封,担保人涿州市恒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以自有的涿州市教军场街X号,使用面积为2917.37平方米土地一块,产权号【涿国用(XXXX更)第XXXX号】做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涿州市鼎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涿州市冠云路南侧【涿国用(XXXX拍)第XXX号】及【涿国用(XXXX更)第XXXX号】两处土地。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涿州市鼎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涿州市冠云路南侧【涿国用(XXXX拍)第XXX号】及【涿国用(XXXX更)第XXXX号】两处土地。
审判长:孙铁军
审判员:刘静
审判员:韦忠长
书记员:刘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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