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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李万里、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贾雪东(河北名鼎律师事务所)
李万里
赵某某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贾雪东,河北名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万里。
被告赵某某。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万里、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苏志强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万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于庭审前已对被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持有被告李万里书写署名“李柏”的借条,应认定原告与被告李万里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现原告要求被告李万里偿还借款78000元,应予准许。庭审前,原告已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李万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某某款78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5元,由被告李万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持有被告李万里书写署名“李柏”的借条,应认定原告与被告李万里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现原告要求被告李万里偿还借款78000元,应予准许。庭审前,原告已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李万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某某款78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5元,由被告李万里负担。

审判长:苏志强

书记员:陈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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