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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宣钢热力车间职工。委托代理人王燕,河北纵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飘。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某飘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孙志光
书记员:王燕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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