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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王某飘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宣钢热力车间职工。
委托代理人王燕,河北纵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飘。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某飘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孙志光

书记员:王燕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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