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森、李雁,河北福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
被告: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建冬,高碑店市旭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建中,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
第三人:蔡亚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杰,河北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作出的(2019)冀0684民初70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梁丽华、赵建中名下坐落于白沟镇五一东路南侧、京白公路东侧的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冀20**保白不动产权第0003665号)。现因已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梁丽华、赵建中名下坐落于白沟镇五一东路南侧、京白公路东侧的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冀20**保白不动产权第0003665号)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慧春
书记员: 武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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