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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吕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谢永强(河北明光律师事务所)
吕某某

原告王某某,现住高碑店市。
委托代理人谢永强,河北明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某某,现住高碑店市。xxxx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吕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秋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谢永强,被告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涉案房产为赵卫东生前与被告吕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赵卫东的法定继承人赵维新、高春英已放弃继承,公证书可证实房产由吕某某及两个女儿所有。被告吕某某已将涉案房产卖与原告王某某,且所有权已办至原告王某某名下,依照房地产交易的有关规定,房地产转让,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移。故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其办理所转让房屋的土地使用权的过户手续,理由充分,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吕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王某某将高碑店市房权证白沟镇字第××号房屋所有权中所涉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办理至原告王某某名下。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吕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涉案房产为赵卫东生前与被告吕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赵卫东的法定继承人赵维新、高春英已放弃继承,公证书可证实房产由吕某某及两个女儿所有。被告吕某某已将涉案房产卖与原告王某某,且所有权已办至原告王某某名下,依照房地产交易的有关规定,房地产转让,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移。故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其办理所转让房屋的土地使用权的过户手续,理由充分,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吕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王某某将高碑店市房权证白沟镇字第××号房屋所有权中所涉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办理至原告王某某名下。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吕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秋丽

书记员:刘素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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