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某某,男,1965年9月29日,住河北省高碑店市。委托代理人陈森、李雁,河北福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高碑店市。被申请人:金欲晓,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高碑店市。
申请人王某某于2018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赵某某、金欲晓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王某某以名下位于高碑店市白沟镇五一路北侧工业城房产(高碑店市房权证白沟镇字第××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将金欲晓名下座落于白沟兴隆大街西侧团结路北侧鹏润名典苑3号楼2单元1101室房产(房权证号:保定市房权证白沟新城字第××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自2018年1月8日至2021年1月7日止,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过户、抵押、更名、毁损。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王某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
审判员 姜静
书记员:杨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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