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克森,定兴县城区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丹,北京市摩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胡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审判员 张耀水
书记员:马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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