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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刘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陈永新(河北泓鹏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永新,河北泓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国辉、崔超、人民陪审员袁立华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陈永新、被告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丁友生前系原告王某某继父,现丁友与王某某的母亲王翠芳均已去世,丁友的承包土地应由其家庭成员承包经营,基于该土地产生的租赁费用亦应归其所有,故原告王某某主张被告返还2014年、2015年土地租赁费的请求应予支持,被告刘某某应当返还原告王某某土地租赁费2456.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  、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四)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某某返还原告王某某土地租赁费人民币2456.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刘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丁友生前系原告王某某继父,现丁友与王某某的母亲王翠芳均已去世,丁友的承包土地应由其家庭成员承包经营,基于该土地产生的租赁费用亦应归其所有,故原告王某某主张被告返还2014年、2015年土地租赁费的请求应予支持,被告刘某某应当返还原告王某某土地租赁费2456.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  、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四)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某某返还原告王某某土地租赁费人民币2456.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刘某某承担。

审判长:张国辉
审判员:崔超
审判员:袁立华

书记员:何志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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