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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湖北福某某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孝感市孝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亮,湖北熠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福某某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交通西路全洲约克镇友邦新都676栋G6号楼105号房。法定代表人:高云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舟、汪海洪,湖北自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湖北福某某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8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肖应友

书记员:聂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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