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孝感市孝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亮,湖北熠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福某某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交通西路全洲约克镇友邦新都676栋G6号楼105号房。法定代表人:高云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舟、汪海洪,湖北自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湖北福某某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8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肖应友
书记员:聂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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