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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沙洋凯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原沙洋凯达实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当阳市人,住湖北省当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鹏,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禹铭,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沙洋凯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原沙洋凯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沙洋县新港区荆潜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孙中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鹏,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禹铭,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掇刀区深圳大道22号,组织机构代码:78446045-0。
负责人:赵德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系该公司员工,住荆门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光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人,住河南省淅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佘德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沙洋县人,系沙洋县沙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沙洋县。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

一、撤销沙洋县人民法院(2017)鄂0822民初51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沙洋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王某某、沙洋凯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1051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元平 审判员  张青云 审判员  苏红玲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婕 沙洋县人民法院: 你院审理的王某某、沙洋凯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与杨光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1、关于事实的认定。《关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一)项下规定了伤残等级应在治疗终结后进行评定。荆门今宋荆今[2017]法鉴字第33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和同济司法鉴定[2017]法医临床L0891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均系杨光红住院期间作出,显然不当。 2、关于诉讼程序,诉讼中,你院根据沙洋凯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重新鉴定的申请,决定重新委托进行司法鉴定,但申请人未缴纳鉴定费即进行委托鉴定不当。且申请人后来提交请求撤回重新鉴定的申请,你院未作处理不当。鉴定机构出具了新的鉴定意见后,你院开庭中直接允许原审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未给予各原审被告答辩期。 以上意见,供重审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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