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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昌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平房分局退休干部,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委托代理人张龙,黑龙江远东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昌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华昌健康医药有限公司股东,住哈尔滨市平房区。
委托代理人白凤东,黑龙江中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李彦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华昌健康医药有限公司股东,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委托代理人白凤东,黑龙江中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王亚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华昌健康医药有限公司股东,住哈尔滨市平房区。
委托代理人王宁,黑龙江远东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哈尔滨华昌健康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平房区。
法定代表人王亚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宁,黑龙江远东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王某某因与被申请人昌某某、李彦斌、原审被告王亚光、原审第三人哈尔滨华昌健康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昌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平民一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己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本院作出(2014)平民一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某某明确主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对该民事判决申请再审,故其应当在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由于王某某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已超过申请再审期间,故应予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国庆辉
审判员 冯凯
审判员 曹卓

书记员: 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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