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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田浩景,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宏)勋。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某(宏)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郑亚玲
书记员:张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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