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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孟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任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娜,河北榜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高阳县。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孟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娜、被告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二人共同经营美容院,原告出资,被告负责管理,2016年4月8日,因经营不善,双方散伙,经协商店铺由被告继续经营,但被告应给付原告5万元,因被告的资金紧张,故写下欠条,约定2017年1月1日前给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给付,要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欠款5万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我在任丘上班时,通过上网认识原告,我俩处对象,我在他开的美容店上班,他没有给我开过工资,由于原告脾气不好,我提出分手,我说不干了你得给我开工资,他说店赔了你还要工资,他说你想要工资把店兑出去,我要5万元剩下的是你的,我说不行,他动手打了我,还逼我写下欠条,写了欠条后,他一会儿又回来了对我说欠条他撕了,我回高阳后,他一直纠缠我,他对我说,你以前打了欠条给我钱,我不能人才两空,我说我真没钱,给你上班你也没给我开工资,头年他来找过我要钱,我问他借过你一分钱吗,他都不敢回答我,他出示的欠条是4月8号,他的美容店5月份就到期了,一个月的店能值5万元吗。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通过网上认识,在任丘市共同经营美容店,由于共同经营不善,决定散伙,由被告继续经营,被告给原告写一欠条,内容为“今4月8号孟某某欠王某某5万元,店兑出去以后给清,最晚不到年底给清(2017年1月1日),高阳县赵堡店村,2016年4月8日孟某某。”,被告称该欠条上的2016年不是自己所写,其余认可自己所写。原告当庭出示向被告要帐录音一份,被告认可是二人的录音,称该录音不完整。被告没有提交证明自己主张的任何证据。
以上事实有欠条、录音、庭审笔录为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共同经营美容店散伙后,由被告继续经营,被告给原告写下欠条,被告对此欠条认可,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提供的录音材料,更能反映出原被告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被告所辩该欠条是由于原告威胁所写,被告没有提交证明自己主张的任何证据,对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原告作为债权人有要求被告偿还欠款的权利,被告作为债务人有偿还欠款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孟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王某某欠款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孟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蒋政
审判员 李荣兴
审判员 王娜

书记员: 韩小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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